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