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