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有关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儿童、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康复、保健服务,促进残疾儿童、学生身心全面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