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教育第二十三条有效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有关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儿童、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康复、保健服务,促进残疾儿童、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