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教育第二十四条有效残疾儿童、学生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免费待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