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教育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教育部门应当逐步提高普通教育机构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能力。普通教育机构应当为所接收的残疾人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