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入学需求相适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机构,资助残疾人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