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入学需求相适应。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机构,资助残疾人教育事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