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辖区内各类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完善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整合各方资源开展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养护服务。

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及运行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收。

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