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二、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符合社会需求的康复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逐步改善康复医学人员的工作条件。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社会办医的有关规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医疗机构,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提升康复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