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教班、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根据需要,设置康复场所,指导和帮助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劳动技能的训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