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伍姓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伍姓湖生态保护和防汛抗灾无关的项目。

禁止损毁界桩以及水文、气象、科研、测量、环境监测等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