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伍姓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伍姓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伍姓湖生态保护和防汛抗灾无关的项目。禁止损毁界桩以及水文、气象、科研、测量、环境监测等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