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水,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一)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的;(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五)其他可能危害城镇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