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水,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一)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

(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的;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城镇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