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集中收集运输粪水粪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粪水粪渣排入指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任意倾倒、排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