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