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移动载体等,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方式发布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广告设施发布广告;
(二)利用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车库车棚等公共设施发布广告;
(三)利用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
(四)利用车辆、船舶等移动交通工具或者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空中移动设施发布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其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