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市辖区的建成区;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园区、西江教育园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