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将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纳入行业监督体系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