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