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限期整修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