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因变更经营地点、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招牌设置人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招牌,并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状。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