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设置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被撤销、注销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被撤销、注销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三)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