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与使用第十四条有效招牌设置有下列情形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一)招牌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二)将招牌设施更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的。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