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与使用第十五条有效利用国有建(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经营权。户外广告设施招投标、拍卖等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布公益广告的数量、时限、形式等条件。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