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二)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按相关规范配置夜景光源;

(四)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等正常功能;

(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除临街第一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范设置。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