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与使用第十二条有效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一)利用市政公用、电力、通信、燃气、消防安全或者无障碍等公用设施,妨碍其正常使用的;(二)利用行道树、绿化隔离带、绿篱等绿化设施,严重影响绿化景观的;(三)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安全或者城市容貌的;(四)利用其它设施,妨碍正常生产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五)法律、法规禁设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