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三)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四)在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管线工程保护范围;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设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