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机关和单位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