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因协助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公民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请求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本市依法保护专门从事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