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普法宣传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特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