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开展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普法教育、风险警示教育、防范常识教育,指导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