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组织实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