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三十条有效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