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五条有效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