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