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