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