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任务情况进行考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