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