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