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