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