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