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在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