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者进行紧急处置:(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