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利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