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计量器具说明书、产品铭牌、外包装上标注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厂名、厂址。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计量器具修理合格证上,标注修理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