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接受年度审核。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