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省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一)周末卫生活动制度;(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三)城市和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和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度;(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制度;(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爱国卫生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