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也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救援内容、物资装备、日常管理、培训考核、补贴补助、保险保障等有关事项。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