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管理,依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措施。对多次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强制培训、约谈等措施,并作为后续监管执法的依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将相关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