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承包、承租单位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对现场危险源、逃生路线等注意事项作必要的培训或者提示;承包单位常驻本单位作业的,应当将其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统一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承包、承租单位对所开展的生产经营事项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向发包、出租单位和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