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予以现场确认,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在危险作业前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的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