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治理计划。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督促治理,并落实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治理资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