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治理计划。

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督促治理,并落实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治理资金。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